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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王文余所有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遵执初字第1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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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所有权纠纷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文余,农民。被执行人梁海生,农民。被执行人赵海旺,农民。被执行人延立凤,农民。

申请执行人王文余与被执行人梁海生、赵海旺、延立凤承包地补偿费用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3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7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45元,执行费9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3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马福然审判员:钱海峰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王巨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