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桂云,退休工人。被执行人王玉山,工人。
本院在执行杨桂云与王玉山所有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桂云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遵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福然审判员:钱海锋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马福然(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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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桂云,退休工人。被执行人王玉山,工人。
本院在执行杨桂云与王玉山所有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桂云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遵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福然审判员:钱海锋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马福然(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