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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杨桂云所有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09)遵执初字第4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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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所有权纠纷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桂云,退休工人。被执行人王玉山,工人。

本院在执行杨桂云与王玉山所有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桂云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遵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福然审判员:钱海锋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马福然(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