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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党伏员与安阳市西关小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文民一初字第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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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所有权确认纠纷文书

原告党伏员,男,1952年6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润良,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西关小学。法定代表人宝锐,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兴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文兴,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伏员诉被告安阳市西关小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党伏员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伏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伏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7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党伏员负担。

审判员:王飞

代理书记员:卢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