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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白同珠与王晓娟、綦达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胶民初字第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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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所有权确认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白同珠,男,韩国人,现住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宿舍楼。委托代理人石磊,胶州胶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娟,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綦达宝,男,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白同珠与被告王晓娟、綦达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白同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娟审判员:汤龙江人民陪审员:赵培琛

书记员:张正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