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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与王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淇滨民初字第1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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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负责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伟,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316.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霍璐婷

书记员:李芳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