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红旗中路**大院。法定代表人:谢木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冯奕朋,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委托代理人:林银汝、卢国桢,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茂名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奕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周理代理审判员:梁斌人民陪审员:黄文星
书记员:吴嘉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