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潮之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斯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琴,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海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尚勇,广东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潮之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海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潮之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潮之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邓小春
书记员:罗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