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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贾爱柳与王信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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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贾爱柳,女,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王信鹏,男,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凌凌,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爱柳与被告王信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陈春芳代理审判员:陈洁人民陪审员:陆家寿

书记员:钱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