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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9

威根(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星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破申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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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威根(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龚彩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津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上海星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徐妹。申请人威根(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星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系由实际控制人黄廉公出资组建,成立于2015年1月16日,工商注册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注册号XXXXXXXXXXXXXXX,注册地在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法定代表人徐妹,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服务,餐饮企业管理(不含食品生产经营),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实业投资,物业服务、会务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办公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授权范围内厂房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2015年1月16日至2035年1月15日。股东为黄廉公和徐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有房屋租赁合同关系。2019年2月18日,申请人依据本院(2018)沪0112民初129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1、租赁保证金4,600元;2、违约金4,600元。2019年4月22日,(2019)沪0112执2724号执行裁定书认定,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注册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书所确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可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威根(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星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陆淳审判员:茅建中人民陪审员:黄丽伟

书记员:薛佳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