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忠原,男,汉族,1955年5月22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山西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柳巷北街**。法定代表人杜清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王忠原与山西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尚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1)迎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卫东审判员:曲建君审判员:李斌
书记员:李亚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