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慧梅。被执行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五村民组,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李国民,组长。
程慧梅诉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五村民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于2013年6月26日前将位于郑州市的房屋过户至程慧梅名下。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郑州市的房屋(房产证号:12××**)过户至程慧梅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张军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