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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行左宏与被执行人陕西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2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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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左宏,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陕西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法定代表人:李利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端履门**。法定代表人:吴引群,该公司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晓林,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左宏与陕西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自觉向左宏交付房屋产权证(两本)。现陕西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132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惠军

书记员:王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