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左宏,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陕西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法定代表人:李利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端履门**。法定代表人:吴引群,该公司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晓林,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左宏与陕西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自觉向左宏交付房屋产权证(两本)。现陕西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132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惠军
书记员:王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