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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解凤玉与胡苏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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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解凤玉,女,汉族。被执行人:胡苏勤,女,汉族。

上述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1)青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付款义务,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本案全部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青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门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