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解凤玉,女,汉族。被执行人:胡苏勤,女,汉族。
上述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1)青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付款义务,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本案全部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青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门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