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小梅。被告孙志国。委托代理人于国增,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黎小梅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黎小梅负担。
审判员:王忠民
书记员:刘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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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黎小梅。被告孙志国。委托代理人于国增,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黎小梅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黎小梅负担。
审判员:王忠民
书记员:刘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