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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黎小梅与孙志国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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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黎小梅。被告孙志国。委托代理人于国增,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黎小梅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黎小梅负担。

审判员:王忠民

书记员:刘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