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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静与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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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静。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振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明伟、蒋飞,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诉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静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负担575元,余额17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阔晓晖

书记员:常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