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业朋,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原告栾居靓,女,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告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代码证号66718917-1。法定代表人戴玉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常顺,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山东省郓城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杨,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铁岭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业朋、栾居靓与被告沈阳中铁盛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业朋、栾居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田业朋、栾居靓承担。
审判员:赵欣
书记员:党荣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