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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国平与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锦江民初字第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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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国平。被告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府青路立交桥侧南洋大厦。法定代表人赵留京,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忠剑。本院审理原告李国平与被告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七案,原告李国平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350元,由原告李国平负担。

审判员:龚晓明

书记员:赖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