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斌,男,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六安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卞志友,公司经理。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09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权在被执行人安徽省六安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即六安市水电工程队)的143.335㎡的回迁经营房,其中35%即50.17㎡的产权归原告方斌所有。二、申请执行人方斌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葛先悦审判员:周维真审判员:郑东波
书记员:肖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