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利博,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09年12月6日作出(2009)宝渭法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利博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2年4月13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咸刑减字第0009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2014年8月15日)。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2013年7月8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唐利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服从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2个,其中奖励成绩140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利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2个,其中奖励成绩140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案审理过程中,唐利博缴纳罚金2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唐利博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利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2013年9月15日止),罚金6000元不变(本次缴纳2000元,累计缴纳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文超审判员:周昌柱代理审判员:倪治国
书记员:赵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