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仲辉,别名顾东俊,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6日作出(2005)盐刑一初字第0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仲辉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6年12月31日以(2006)苏刑终字第0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1月25日交付执行。2009年5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苏刑执字第019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1年7月18日,本院曾以(2011)通中刑执字第137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王仲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王仲辉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仲辉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仲辉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艳审判员:葛锦峰代理审判员:倪海力
书记员:马亦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