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严亚成,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2008)大刑初字第00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亚成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与前犯聚众斗殴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08年3月20日交付执行。2011年10月17日,本院曾以(2011)通中刑执字第219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严亚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严亚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严亚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严亚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艳审判员:葛锦峰代理审判员:倪海力
书记员:马亦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