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某某,男,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以(2009)宿中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曹某某犯强奸罪、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3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7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方璟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