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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殷浩洋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渝二中减刑执字第0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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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殷浩洋,男,汉族,出生于1991年12月30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万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殷浩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3年12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殷浩洋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罪犯殷浩洋陈述、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殷浩洋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殷浩洋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殷浩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殷浩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川审判员:张世伟代理审判员:李遇贵

书记员:杜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