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二虎,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晋州市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8)晋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二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二虎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6月25日至2013年10月11日,获计分表扬奖励6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7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二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段超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