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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龙泽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保刑执字第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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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龙泽,又名张宗,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蠡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10)蠡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龙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龙泽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10月1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受警告处分1次。有奖惩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龙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段超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