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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兴明抢劫罪,韩兴明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鲁刑执字第1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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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韩兴明,男,汉族,1963年7月23日出生,现在山东省鲁宁监狱服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1)枣刑三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兴明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7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

山东省鲁宁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一三年十月八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鲁宁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韩兴明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韩兴明的悔改表现,有罪犯韩兴明的入监登记表、总结鉴定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院认为,罪犯韩兴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韩兴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33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睿审判员:倪克平代理审判员:陈新厂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