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先云,男,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泸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先云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16298元。2012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先云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先云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4.1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先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先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西苓审判员:骆萍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杨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