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履仲,男,193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作出(2008)宜高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履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7月、2012年6月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一年十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履仲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履仲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70.1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履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履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西苓审判员:骆萍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杨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