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光兴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214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光兴,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宜珙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光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光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光兴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9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标准考核分加分审批单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光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光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静审判员:陈西岺审判员:谢晓宏

书记员:杨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