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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路文礼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昆刑执字第3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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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路文礼,男,汉族,1984年2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07)盘法刑二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路文礼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宣判后,被告人路文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07)昆刑终字第45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路文礼撤回上诉。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六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2013年3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路文礼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超代理审判员:包建明代理审判员:褚玉春

书记员:邓亚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