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景亮,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347号判决,以被告人张景亮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已缴1000元)。
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3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景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28000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29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琳审判员: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