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长刑初字第0018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3)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可军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春平、代理检察员李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在长丰县岗集小学斜对面门面房内开设“科幻动漫”赌博机室,室内设有正常运营的具有退币和上分、扣分、加分功能的捕鱼机二台(14个操作单元)、推币机一台(6个操作单元)和老虎机一台,共21个操作单元,供他人赌博。2013年4月23日,该赌博机室被长丰县公安局岗集派出所查获,当场扣押具有赌博性游戏机10台(其中6台不能正常运营)、现金人民币7197元。被告人张某被当场传唤至岗集派出所而归案。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证人曾某、孙某、夏某、胡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长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租房协议,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开设赌博机室,共设有赌博性游戏机4台,计21个操作单元,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张某的赌资7197元予以没收。三、对长丰县公安局扣押的赌博性游戏机10台予以没收,由长丰县公安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杨可军

书记员:马晨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