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二审 · 2013

宁波市海曙甬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台民终字第4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市海曙甬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辉。委托代理人:朱如钢。委托代理人:周智敏。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守元。委托代理人:蔡福友。

上诉人宁波市海曙甬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12)台温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宁波市海曙甬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如钢、周智敏、上诉人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福友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岭市人民法院(2012)台温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温岭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1400元、10430元,分别退还给上诉人宁波市海曙甬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郭晓明审判员:汤坚强代理审判员:张淑娅

代书记员:郭巧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