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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上海网闻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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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上海网闻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签约时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XXX弄XXX号,故该约定可认为是双方约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本院据双方协议管辖取得对本案的管辖权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慧芬

书记员:钱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