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金明。委托代理人:毛授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汝腾。委托代理人:何恃胜。
申请再审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1)金义商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根据2008年8月13日双方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陈奇为经办人,其职权为签字确认发、退料单。陈奇未经授权在涉案付款审批表和结算单上签字属无权代理行为,因此该付款审批表和结算单是无效的,一审以此为依据确认钢管扣件租赁数量不当;2、涉案租金未能结算是由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的,一审判令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再审。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根据2008年8月13日双方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陈奇可以确认租赁物的数量和租赁时间,涉案结算单中关于钢管扣件租赁数量、发货退货时间由陈奇签名确认有效,而租费、装车费、堆整费及违约金是根据合同约定计算的,一审据此判决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一审判决由其支付租赁费用及违约金并无不当。故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所提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荣审判员:张燕燕代理审判员:梁立
代书记员:范华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