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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孟宪伍与袁旭明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千法执字第0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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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居间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孟宪伍,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袁旭明,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红芳审判员:杨琼代理审判员:时宏杰

书记员:张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