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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苏伟与赵清栋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青法执字第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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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居间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苏伟。法定代理人苏红亮。被执行人赵清栋。

本院在执行苏伟与被执行人赵清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赵清栋及妻子刘爱美银行无存,被执行人赵清栋不在家,又无其它财产可供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青法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建民审判员:李素林审判员:卢晓伟

书记员:王子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