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伟。法定代理人苏红亮。被执行人赵清栋。
本院在执行苏伟与被执行人赵清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赵清栋及妻子刘爱美银行无存,被执行人赵清栋不在家,又无其它财产可供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青法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建民审判员:李素林审判员:卢晓伟
书记员:王子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