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鑫亿隆实业有限公司与闫永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一字第0020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居间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亿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遗址区含元路**大楼**。法定代表人:陈兆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闫永福。

陕西鑫亿隆实业有限公司与闫永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鑫亿隆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闫永福支付欠款30万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闫永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鑫亿隆实业有限公司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闫永福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陕西鑫亿隆实业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一初字第002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