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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吕某某与李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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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居间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2009)庆民终字第425号吕某某与李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经本院多次执行,未能全部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庆城县赤城信用社存款35000元予以提取。执行款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庆民终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齐志航

书记员:余亚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