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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治顺居间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2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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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居间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治顺,男,汉族,1966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沫,男,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姜治顺与被执行人黄沫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沫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文德

书记员:陈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