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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庆林与潘光坡、汪国全居间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3)固执字第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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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居间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庆林,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住固安县。申请执行人潘光坡,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住固安县。被执行人汪国全,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人,现住无为县。

杨庆林、潘光坡与汪国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固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庆林、潘光坡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汪国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行新宁分理处6228481256042682069账号存款469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崔建华

书记员:刘晓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