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志松,男,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柏松,男,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周志松与被执行人王柏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志松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柏松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霄鹏审判员:武建国审判员:弓永亭
书记员:靳旭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