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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唐红红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判决书

(2013)高刑初字第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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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容留他人吸毒文书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红红,女,1984年9月26日生。2010年11月10日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3月1日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5月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高检诉刑诉(2013)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红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红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被告人唐红红在其居住的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镇北村158号104室房间内,先后2次容留陈后庆、甘金华等人,以自制冰壶为工具,采用烧烤过滤的方法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2月下旬的一天11时许,被告人唐红红在上述地点容留陈后庆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3年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唐红红在上述地点容留陈后庆、甘金华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唐红红因吸毒被查获,2013年4月16日,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唐红红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立案侦查,于2013年5月6日将被告人唐红红从南京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押回归案,后被告人唐红红如实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唐红红表示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陈后庆、甘金华的证言,辨认笔录,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物证鉴定室物证检验报告书,房屋租赁合同,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收缴物品清单,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唐红红的户籍资料及其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红红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唐红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红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红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4年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季红

书记员:王国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