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女,197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该案(2012)青民五终字第1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调解书调解:海伦一路26号902室房屋归徐某所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青民五终字第15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良审判员:王玉华代理审判员:赵嵩
书记员:张文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