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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某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1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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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女,197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该案(2012)青民五终字第1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调解书调解:海伦一路26号902室房屋归徐某所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青民五终字第15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良审判员:王玉华代理审判员:赵嵩

书记员:张文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