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某,女,193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某,男,1930年2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吴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五民初字第147号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青民五终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韩某申请执行的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五民初字第147号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青民五终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其航
书记员:邹海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