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甲。法定代理人孙某丙,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逄某,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人逄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40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隋兆忠
书记员:刘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