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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某甲与逄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即调执字第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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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某甲。法定代理人孙某丙,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逄某,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人逄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40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隋兆忠

书记员:刘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