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华新地**。法定代表人周泽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丹,住重庆市。原审被告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江**华新村** 法定代表人马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建中、何泳虎,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宏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民管异初字第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涉及不动产纠纷,涉案房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委托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不涉及不动产权属争议,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被告住所地均在重庆市江**,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审判员:杨超凡代理审判员:刘虹
书记员:潘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