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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杨安庆与六安市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霍民二初字第0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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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安庆,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何志扬,霍山县南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六安市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杨克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英和,该公司售楼部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敏,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安庆诉被告六安市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安庆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安庆负担。

审判员:黄必胜

书记员:杨学山(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