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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刘大江、马金友、李文远、鲁连刚、赵建勇、郭某某、王某某、贾某某、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迁刑初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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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诈骗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大江,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捕前住迁西县。2012年3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辩护人姜靖,女,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金友,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捕前住迁西县。2012年3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宗满,男,河北李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文远,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捕前住迁西县。2012年3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被告人鲁连刚,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捕前住宽城县。2012年3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新明,男,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建勇,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捕前住迁西县。2012年3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恒,男,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捕前住宽城县。2012年3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捕前住迁西县。2012年3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被告人贾某某,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迁西县。2012年5月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小林,男,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迁西县。2012年7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2)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大江、李文远、马金友、鲁连刚、郭某某、赵建勇、王某某、贾某某、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2013年1月10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鲁连刚辩称,指控的第12起诈骗犯罪,被告人刘大江当时确实无车可用,其只是担保人,并且告知其不要将车抵押出去,其本身没有诈骗犯罪故意,承认指控的其他4起犯罪事实。其他八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辩护人姜靖的意见,应当以被告人最后实际取得的财物作为犯罪数额,被追回车辆的数额应予扣除。被告人刘大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刘新明的意见,指控被告人鲁连刚第12起诈骗犯罪,证据不足。被告人鲁连刚属于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李宗满的意见,被告人马金友属于从犯,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退赔部分损失,取得谅解,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李恒的意见,被告人赵建勇属于从犯,能够认罪悔罪,积极交纳赃款,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李小林的意见,被告人贾某某属于从犯,属于自首,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退赔全部损失,取得谅解,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大江因资金短缺,产生通过租赁他人车辆再行抵押给他人从中骗取钱财供自己挥霍之念,于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份单独或许诺给他人好处合伙作案20起。1、2011年1月8日,被告人刘大江找到胡建全谎称租用其车拉矿石,先后支付租金17500元将其一辆蓝色东风153货车租走。同年4月12日被告人刘大江将该车以6万元抵押给宽城县的马春来。该车价值45100元。2、2011年1月10日被告人刘大江从迁西县奔驰租赁公司预付2000元租金租赁红色尼桑骐达轿车一辆(冀BBL1**),并以其妹妹刘红丽的名义在遵化市办的该车假证(绿本、行驶证、假牌冀BHC5**)。2012年1月20日被告人刘大江谎称该车是给其妹妹买的,以做买卖缺钱为由将车以5万元抵押给宽城县碾子峪孤山子李某某。该车价值82510元。3、2011年7月初某日,被告人刘大江为诈骗车辆找到被告人马金友共同预谋骗取挖掘机抵押钱款,二被告人找到挖掘机主张志宏,谎称租赁挖掘机干活,骗取张志宏信任后先后预付租金10万元租赁其小松200-8型挖掘机一辆,期间为取得张志宏信任,被告人鲁连刚、李文远冒充公司老板与张志宏签订租赁协议。2011年7月4日,被告人刘大江找到朋友韩凤国佯装介绍被告人马金友抵押挖掘机,韩凤国信任后,被告人马金友便冒充挖掘机主,与被告人刘大江共同将该挖掘机以20万元价格抵押给韩凤国。该挖掘机价值51万元。4、2011年7月29日,被告人刘大江伙同被告人马金友从遵化市李秀珍处先后预付租金6万元租赁日立EX200-3挖掘机一台。被告人刘大江指使被告人马金友冒充车主,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挖掘机抵押给宽城县的马春来。该车价值11、4万元。5、2011年10月18日,被告人刘大江伙同被告人马金友先后预付租金3、4万元从遵化赵志丹处租赁日立200-5挖掘机一台,被告人刘大江作为担保人。被告人刘大江指使被告人马金友冒充该挖掘机车主,以2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宽城的李某某。该车价值27、5万元。6、2011年11月20日,被告人刘大江通过被告人李文远找到马小伟,李文远向马小伟谎称自己没有驾驶证无法租车,托马小伟为自己租一辆车练习车技,马小伟同意后从迁西县奔驰租赁公司预付1000元租金租赁一辆哈佛越野车(车号为冀B8D0**),签订租赁车合同时,被告人李文远明知刘大江系为诈骗而租车,而作为租赁担保人。后被告人刘大江伪造了车主为贾某某的该车假手续(绿本、行驶证、假牌冀B5S2**),同年11月22日被告人贾某某以7万元将该车抵押给宽城县碾子峪镇大板村张瑞宏。该车价值72750元。7、2011年11月20日,被告人刘大江找到高井双,假借租车自己开为名,骗取高井双的信任,后二人从承德市鑫顶汽车租赁公司预付5000元租赁了一辆黑色现代索纳塔轿车(车牌为冀HF30**)。后被告人刘大江以被告人李文远名义办理该车假手续(绿本、行驶证、假牌冀BD82**),同年11月30日经被告人刘大江介绍由被告人李文远冒充车主,将车以3万抵押给宽城县的张广普。该车系车主以5万元左右购买的二手车,被车主追回后变卖,无法作出价值鉴定。8、2011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大江伙同被告人马金友从承德市恒升汽车租赁公司预付3000元租赁一辆红色本田飞渡轿车,车牌为冀HAB7**。被告人刘大江以被告人贾某某名义办理假手续(绿本、行驶证、假牌冀BD82**),同年12月11日由被告人鲁连刚联系马春来,被告人刘大江指使被告人贾某某冒充车主以5万元将车抵押给马春来。该车价值49177元。9、2011年12月9日,被告人刘大江伙同被告人李文远从承德市恒升汽车租赁公司预付3000元租赁了一辆白色丰田RV4越野(车牌为冀HAP6**)。被告人刘大江假借马玉明(假名字)名义制作了假手续(假绿本、假行驶证、假牌冀BD82**)。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大江、李文远将该车以13万元抵押给蒋超。该车价值152923元。10、2011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大江、李文远从承德市瑞达汽车租赁公司预付5000元租赁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一辆(冀H387**)。被告人刘大江以李文远名义办车假手续(绿本、行驶证、假牌冀BBC6**),后被告人刘大江指使被告人李文远冒充车主,经被告人鲁连刚联系将该车以5万元抵押给宽城县的张文程。该车价值63649元。11、2012年1月1日,被告人刘大江从马小伟处租赁了山东临工952型装载机一台。后被告人刘大江将该车以8万元抵押到宽城碾子峪镇大板村白云良。该车价值80940元。12、2012年1月3日,被告人刘大江无车使用让被告人鲁连刚担保租车,被告人鲁连刚认为其自用并告知其不要将车抵押出去后作为担保人,预付1500元从宽城县鑫健机车行租赁一辆灰色别克凯越(车号为冀H306**)。后被告人刘大江没有通过被告人鲁连刚以被告人李文远名义伪造了该车手续(绿本、行驶证,假牌照为冀B306**),同年1月7日,又指使被告人李文远冒充该车车主,以7万元的价格抵押给赵小兵。该车价值82056元。13、2012年1月14日,被告人刘大江找到张文超,假借租车自己开为名,骗取张文超信任,让其作担保人,预付租金18500元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租赁黑色帕萨特一辆(鲁G1G5**)。被告人刘大江以自己名义办理假手续(绿本、行驶证、假牌冀BDA5**),于同年1月15日将该车以12万元抵押给张文程。该车价值138017元。14、2012年1月16日,被告人刘大江为诈骗委托马金满为自己租一辆车开,马金满预付租金18500元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为被告人刘大江租赁一辆黑色帕萨特(车号为津LT56**),签订租赁车合同时,被告人李文远明知被告人刘大江为诈骗而租车,而作为租赁担保人。为进一步达到诈骗目的,被告人刘大江伪造了车主为才金刚的该车假手续(绿本、行驶证、假牌冀HOV3**),于同年2月7日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假冒车主,将该车以15万元抵押给迁西县城关的付晏秋,被告人王某某分的赃款3万元。该车价值151387元。15、2012年1月29日,被告人刘大江伙同被告人郭某某从承德市瑞达汽车租赁公司预付5000元租赁白色本田CRV一辆(冀H347**)。被告人刘大江以自己的名义做的假手续(绿本、行驶证、假牌冀BDC1**),同年2月14日,被告人刘大江将该车以5万元抵押给宽城县的张广普。同年2月23日,公安机关立案前被告人刘大江还清张光普借款后,将车归还租赁公司。该车价值82574元。16、2012年2月7日,被告人刘大江、李文远为诈骗车辆纠集被告人赵建勇共同预谋以赵建勇为承租人名义骗取租赁公司车辆,被告人赵建勇按预谋计划预付租金18500元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租赁一辆黑色凯美瑞轿车(粤B719**),签订合同时李文远作为担保人。为进一步达到犯罪目的,被告人刘大江人伪造了车主为王荣军的该车假手续(绿本、行驶证、假牌冀H881**),与被告人李文远于同年2月13日将该车以13万元抵押给迁西兴城镇五村蒋超。该车价值140624元。17、2012年2月13日14时,被告人刘大江指使被告人郭某某、李文远,并找到朋友侯玉强作为担保人,侯玉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郭某某、李文远预付租金18500元,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租赁黑色起亚狮跑越野车一辆(冀B057**)。被告人刘大江以高井江(假名字)名义办理该车假手续(绿本、行驶证、假牌冀HF22**),同年2月27日被告人刘大江、李文远以6.6万元抵押给蒋超。该车价值128374元。18、2012年2月23日,受被告人刘大江指使,被告人赵建勇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及田雪林,在许诺给被告人张某某高息借款、田雪林不知情的情况下,二人预付租金18500元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为被告人刘大江租赁本田奥德赛轿车一辆(津LW09**)。被告人刘大江以梁小宾(假名字)名义办假手续(绿本、行驶证、假牌冀H969**),同年2月25日被告人刘大江将该车以9万元抵押给蒋超。该车价值168497元。19、2012年2月29日,被告人刘大江为了达到诈骗的目的,托李利民为自己租一辆车开,李利民从迁西县奔驰租赁公司租赁一辆黑色哈佛越野车(车号为冀B316**)。被告人刘大江伪造了该车手续,指使被告人郭某某冒充车主,经被告人鲁连刚介绍,被告人郭某某、鲁连刚明知被告人刘大江系诈骗他人为目的,共同将该车以3万元价格抵押给宽城县京城矿业李建财。同年3月12日,被告人刘大江又通过被告人鲁连刚将该车从李建财手赎回(赎回时未及时给付赎金),被告人刘大江再次指使被告人郭某某冒充车主,与被告人鲁连刚共同将该车以4万元卖给宽城县峪耳崖镇大庙沟村刘金宝,所得4万元给付李建财(含需给付李建财的利息),被告人郭某某得赃款1500元。同年3月23日晚,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郭某某与鲁连刚将该车从刘金宝手取回,归还租赁公司。该车价值64729元。20、2012年3月5日13时,被告人刘大江指使被告人赵建勇去租车,被告人赵建勇找到孙德东和宋凤忠,孙德东和宋凤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预付租金18500元,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租赁黑色凯美瑞一辆(冀B367**)。被告人刘大江以王广林(假名字)名义办理该车假手续(绿本、行驶证、假牌冀HF67**),同年3月6日被告人刘大江以14万元抵押给蒋超。该车价值172651元。综上,被告人刘大江作案20起,涉案金额210余万元。被告人李文远作案9起,涉案金额110余万元,得赃款3万元。被告人马金友作案4起,涉案金额75余万元。被告人鲁连刚作案4起,涉案金额58余万元。被告人赵建勇作案3起,涉案金额40余万元,得赃款2.4万元。被告人郭某某作案3起,涉案金额17余万元,得赃款1500元。被告人王某某作案1起,涉案金额13余万元,得赃款3万元。贾某某作案2起,涉案金额11万余元。张某某作案1起,涉案金额15万余元。上述被骗车辆均被车主或者公安机关追回。租车所付租金均系被告人刘大江所付,抵押借款所得均为其支配。被告人李文远于2012年3月24日,被告人鲁连刚于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贾某某于2012年3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赵建勇、李文远、王某某全部退赃。被告人贾某某于2012年12月29日与受害人马晓龙、张瑞宏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被告人马金友积极赔偿受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马小伟等人证言;迁西县公安局提取的购车合同、抵押合同、假行驶证、绿本等书证;迁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报告书;自首办案说明;退赃收据;赔偿协议及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九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结伙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已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仍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签订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待车辆到手后,又使用虚假证件,编造谎言,将货物变卖或者抵押借款,致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被告人刘大江、马金友、李文远、鲁连刚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赵建勇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郭某某、贾某某、王立奎、张某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大江在犯罪活动中共预付租金40余万元,此款应在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数额中扣除。公诉机关指控第15起诈骗犯罪,因被告人刘大江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将借款及车辆归还,此车价值不计入其与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数额。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连刚参与第12起诈骗犯罪,被告人鲁连刚供述,被告人刘大江当时确实无车可用,其只是担保人,并且告知其不要将车抵押出去,其本身没有诈骗犯罪故意,庭审中被告人刘大江亦承认此事,又无其他证据证实,不能认定被告人鲁连刚参与此起犯罪。被告人郭某某参与的第19起犯罪,虽然该车被抵押了两次,但应以该车价值认定为一起犯罪。被告人王立奎、贾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作用较小,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远、鲁连刚、贾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其他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被告人李文友、赵建勇、王立奎积极退赃,被告人贾某某、马金友积极赔偿全部或者部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鲁连刚主动归还指控第19起犯罪的车辆,可以从轻处罚。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因被告人刘大江租车目的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抵押借款,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抵押已成为实际上的变卖,抵押借款数额是其对赃物的处置,不能以此认定为犯罪数额,应以骗取车辆的价值认定为犯罪数额。各辩护人认为应当以被告人实际取得的财物作为犯罪数额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及市场秩序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大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马金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李文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四、被告人鲁连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五、被告人赵建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六、被告人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七、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八、被告人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九、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十、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大江的刑期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26年9月23日止;被告人马金友的刑期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止;被告人李文远的刑期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被告人鲁连刚的刑期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被告人赵建勇的刑期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被告人郭某某的刑期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3年9月25日止;被告人王立奎的刑期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13年3月23日止;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2月25日起至2013年8月24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违法所得、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有保审判员:赵胜民审判员:张学东

书记员:赵海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