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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郑方杰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西刑初字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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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诈骗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方杰。因本案于2012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方杰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辽、被告人郑方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4月,被告人郑方杰通过伪造浙江省南湖监狱采购一批数码相机、摄像机的销售合同的方式,和杭州旭迪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西湖区天目山路**)签订销售合同,后骗取杭州旭迪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443480元。(二)201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郑方杰通过伪造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采购电脑配件的订货单,共骗取杭州暗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计价值人民币183110元的电脑配件。具体有:1、2011年7月6日,骗取暗香公司威刚2G内存条100条(价值人民币10100元)、西数硬盘100个(价值人民币28600元);2、2011年7月13日,骗取暗香公司英特尔E5800处理器20个(价值人民币8360元)、AMD速龙处理器30个(价值人民币8370元)、华硕G41主板20块(价值人民币7830元)、西数硬盘100个(价值人民币28200元);3、2011年7月21日,骗取暗香公司英特尔E5800处理器60个(价值人民币25080元)、华硕G41主板60块(价值人民币23760元)、西数硬盘60个(价值人民币16920元);4、2011年8月2日,骗取暗香公司英特尔E6500处理器30个(价值人民币12210元)、AMD速龙处理器20个(价值人民币5760元)、华硕G41主板20块(价值人民币7920元)。(三)2012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郑方杰通过伪造南湖监狱、浙江省戒毒劳教所等单位采购电脑配件的销售合同,共骗取杭州诚日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计价值人民币270430元的电脑配件。后经被害人催讨,被告人郑方杰于7月归还了人民币50000元。具体有:1、2012年2月23日,骗取诚日公司华硕G41主板20块(价值人民币6500元)、英特尔E5700处理器80个(价值人民币29120元)、西数硬盘90个(价值人民币48330元)、英特尔G530处理器40个(价值人民币9960元)、威刚2G内存80条(价值人民币5040元);2、2012年3月1日,骗取诚日公司英特尔E3400处理器40个(价值人民币10520元)、西数硬盘20个(价值人民币10160元)、英特尔G620处理器40个(价值人民币13800元)、英特尔G530处理器40个(价值人民币10120元)、华硕G41主板20块(价值人民币6500元)、技嘉主板20块(价值人民币6260元);3、2012年3月9日,骗取诚日公司西数硬盘80个(价值人民币40640元)、英特尔G620处理器80个(价值人民币27200元)、英特尔G530处理器80个(价值人民币20080元)、华硕G41主板40块(价值人民币13200元)、威刚2G内存40条(价值人民币2520元);英特尔E3400处理器40个(价值人民币10480元)。(四)2012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郑方杰通过伪造南湖监狱、浙江省戒毒劳教所需要采购电脑配件的采购合同,共骗取杭州乐宏科技有限公司共计价值人民币304910元的电脑配件,具体有:1、2012年5月8日,骗取乐宏公司英特尔G620处理器60个(价值人民币20820元)、英特尔G530处理器80个(价值人民币21280元)、华硕G41主板60块(价值人民币23100元)、华硕H61主板40块(价值人民币17480元)、技嘉主板40块(价值人民币15400元)、西数硬盘80个(价值人民币41400元)、金士顿内存50条(价值人民币4250元);2、2012年5月16日,骗取乐宏公司英特尔G620处理器100个(价值人民币34700元)、英特尔G530处理器90个(价值人民币23940元)、华硕G41主板50块(价值人民币19250元)、华硕H61主板50块(价值人民币24700元)、西数硬盘110个(价值人民币54340元)、金士顿内存50条(价值人民币4250元)。(五)2012年3月,被告人郑方杰通过伪造浙江省戒毒劳教所、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等单位需要采购电脑配件的采购合同,共骗取杭州众海电脑有限公司共计价值人民币178350元的电脑配件;后经被害人催讨,被告人郑方杰归还了人民币50000元后。具体有:1、2012年3月23日,骗取众海公司华硕H61型主板20块(价值人民币7900元)、华硕G41型主板40块(价值人民币14200元)、英特尔G530处理器共90个(价值人民币22950元)、西数硬盘100个(价值人民币49000元)、英特尔E3400处理器90个(价值人民币23850元)、威刚内存50条(价值人民币3250元);2、2012年3月31日,骗取众海公司华硕G41型主板40块(价值人民币14200元)、西数硬盘40个(价值人民币19600元)、英特尔G530处理器40个(价值人民币10200元)、威刚内存40条(价值人民币2600元)、英特尔E3400处理器40个(价值人民币10600元)。(六)2012年4月至6月,被告人郑方杰通过伪造南湖监狱、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需要采购电脑配件的采购合同,共骗取杭州明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计价值人民币284490元的电脑配件,具体有:1、2012年5月23日,骗取明智公司英特尔G620型处理器60个(价值人民币19500元)、英特尔G530型处理器80个(价值人民币19600元)、华硕G41型主板60块(价值人民币20400元)、华硕H61型主板40块(价值人民币14000元)、技嘉主板40块(价值人民币13000元)、西数硬盘80个(价值人民币31840元)、金士顿内存50条(价值人民币4250元);2、2012年5月30日,骗取明智公司英特尔G620型处理器50个(价值人民币16250元)、英特尔G530型处理器50个(价值人民币12250元)、威刚内存50条(价值人民币3600元);3、2012年6月12日,骗取明智公司英特尔G620型处理器80个(价值人民币26160元)、英特尔G530型处理器80个(价值人民币19760元)、华硕G41主板40块(价值人民币13600元)、华硕H61主板40块(价值人民币18400元)、森松尼主板键盘套件20套(价值人民币960元)、西数硬盘80个(价值人民币33600元)、威刚内存60条(价值人民币4320元)、AOC显示器20台(价值人民币13000元)。综上,被告人郑方杰骗取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5647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方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楼某、颜某、赵某、翁某、应某、徐某、孙某的陈述,证人张某、胡某、王某的证言,伪造的合同和签收单、订货单、销售合同、转账凭证、对账单、相关增值税发票、函、扣押物品清单、发生情况报告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方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方杰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方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2024年7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人民币一百五十六万四千七百七十元,责令被告人郑方杰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吕后旺人民陪审员:郑志俊人民陪审员:王辉

书记员:徐园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